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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63號

有關專利權事務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陳國成陳忠行熊誦梅

原告
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培城
訴訟代理人
陳柏舟 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顏吉承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祐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行專訴字第63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有關專利權事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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