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99年度行專訴字第63號
- 原告
- 技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培城
- 訴訟代理人
- 陳柏舟 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顏吉承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9年度行專訴字第63號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顏吉承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