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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8號

違反著作權法智財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汪漢卿蔡惠如陳容正

上訴人
鄧勇承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 年度智易字第1 號,中華民國101 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565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另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102 年1 月24日收受原審台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原審165 頁),揆諸上開說明,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之起算期日,應自判決送達之翌日102 年1 月25日起算,因上訴人住嘉義市,依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規定,並無在途期間可資扣除,上訴期間至102 年2 月3 日止即告屆滿,乃上訴人遲至102 年4 月17日始提起上訴,有刑事被告聲明上訴狀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15 頁),顯已逾10日之不變期間,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容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刑智上訴字第18號於民國 102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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