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刑智抗字第5號
- 抗告人
- 轉角藝術工程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許智棕
上列抗告人因不服搜索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 年5 月20日所為核發搜索票之裁定(案號:104 年度聲搜字第796 號),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呈轉本院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院管轄違反著作權法與其相牽連之第二審刑事案件: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地方法院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之刑事案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不服地方法院關於第23條案件依通常、簡式審判或協商程序所為之第一審裁判而上訴或抗告者,除少年刑事案件外,應向管轄之智慧財產法院為之。其與第23條案件有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1 款所定相牽連關係之其他刑事案件,經地方法院合併裁判,並合併上訴或抗告者,亦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但其他刑事案件係較重之罪,且案情確係繁雜者,智慧財產法院得裁定合併移送該管高等法院審判。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2 款前段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5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職是,智慧財產法院對違反著作權法與其相牽連之第二審刑事案件,智慧財產法院均有權管轄。
二、無須裁定合併移送至臺灣高等法院:依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偵一隊(下稱保二總隊偵一隊)於民國104 年5 月20日搜索票聲請書記載:聲請理由由之事實,係依據涉嫌違反著作權法及背信罪,為保全證據及有效遏止不法侵權犯罪,非實施搜索難以偵辦等語(見原審卷第2 頁)。原審審酌受搜索人涉嫌違反著作權法及背信罪,認有執行搜索之必要而核發搜索票。上開罪名雖有刑事訴訟法第7 條第1 款所定相牽連關係,然本院審酌本案涉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且無其他刑事案件係較重之罪與案情確係繁雜者,而須裁定合併移送至臺灣高等法院之情形(見臺灣高等法院104 年度偵抗字第566 號刑事卷宗第32至33頁,下稱偵抗卷)。揆諸前揭說明,本院依法自有管轄權。
三、聲請意旨略以:
(一)第一次搜索:圓方有限公司(下稱圓方公司)以不同色彩之塑膠積木、齒輪、迷你小人及各種不同其他零件,先行設計、堆疊及組合具有一定展覽意象之模型景物,積木模型完成後,交由抗告人製作放大版之積木展品。嗣經圓方公司發現,其前員工○○○與○○○於在職期間,重製圓方公司之著作設計圖等資料。渠等離職後,並結合抗告人於104 年6 月25日起至104年8 月31日止,在上海舉辦積木展覽。圓方公司遂向警方報案,案經調查後,嗣於104 年5 月19日保二總隊偵一隊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4 年聲搜字第785 號搜索票,至抗告人公司執行搜索,搜得設計圖等書證1 批,並於當場檢視該展覽相關電磁紀錄後,將電磁紀錄燒於光碟,共計7 片(見原審卷第29頁)。
(二)第二次搜索:抗告人所製作之羅馬競技場等積木展品,已於104年5月18日裝載於港口貨櫃,等待出關與海運。經警方搜索現場時,查看甲○○之手機後,始知悉本次展品裝載於3 個貨櫃,其中1 個貨櫃號碼為000000000000,並經基隆港貨櫃集散站貨櫃查詢系統得知,同批其他貨櫃號碼分別為000000000000 與0000000000,貨櫃動態均顯示為基隆,運送船隻於104 年5月24日抵達基隆港,故侵權積木展品仍存放在基隆關區之上揭貨櫃內。嫌疑人○○○與○○○明知羅馬競技場等積木模型、積木展品及相關配件之著作權,均為圓方公司所有,竟未經授權,擅自與抗告人共同於上海籌辦大型積木展品展覽,侵害圓方公司之著作權事實甚明,為保全證據及有效遏止不法侵權犯罪,非實施搜索難以偵辦,保二總隊依刑事訴訟法第122 條、第128 條及第128 條之1 等規定聲請核發搜索票。經原審審核後,並於104 年5 月20日核發搜索票34 紙(見原審卷第183 至216 頁)。
四、抗告意旨略以:
(一)第二次搜索程序不合法:抗告人於104 年6 月25日擬赴上海舉辦之2015積木魔幻樂園展,自基隆港出口展品,詎競爭對手圓方公司誣陷抗告人侵害其著作權,保二總隊偵一隊未加詳查,竟於104 年5 月21日未合法通知抗告人,逕自前往○○○○區○○路○○號之貨櫃場,搜索存放有抗告人展品之貨櫃,並扣押部分貨物。抗告人雖於104 年5 月21日接獲一名自稱其為保二總隊偵一隊之男性員警來電,並表示即將搜索貨櫃。然經抗告人向其確認搜索票號與搜索時間地點時,該名男子支吾其詞,抗告人遂認為撥打該通電話者應為詐騙集團。抗告人於翌日,接獲海關人員來電通知,請抗告人於104 年5 月25日前往基隆港海關開櫃查驗,並表示保二總隊偵一隊已於前一日開櫃搜索,並扣押部分貨物。準此,保二總隊偵一隊未依法通知抗告人搜索時間與地點,違反搜索程序。
(二)抗告人為著作權人:保二總隊偵一隊所扣押之物為羅馬競技場積木模型零件組,羅馬競技場為世界知名古蹟,其概念與形象非專屬於任何人之著作權。而積木模型本身,其圖樣設計、零件製作及拼裝技術等全係由抗告人所研發與製造,抗告人應為著作權利人。保二總隊偵一隊未查明事實,竟扣押抗告人之貨物,致抗告人無法及時出口該批貨物,展品延遲送達至展覽地點,拖延展期或無法展出,所造成之經濟損失難以估計。職是,本件搜索扣押非屬合法,爰請求廢棄原搜索裁定並發還附表所列之扣押物。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聲請人有合法通知抗告人到場:
1.賦予當事人在場權: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但被告受拘禁,或認其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搜索或扣押時,倘認有必要,得命被告在場。行搜索或扣押之日、時及處所,應通知前開得在場之人。但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150 條定有明文。此為學理之在場權,屬被告在訴訟法上之基本權利之一,兼及其對辯護人之倚賴權同受保護(參照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4929號刑事判例)。因抗告人主張保二總隊偵一隊未通知抗告人搜索時間與地點,違反搜索程序云云。職是,本院應酌究抗告人是否已受合法之搜索通知。
2.抗告人自承保二總隊偵一隊有電話通知:
⑴查抗告人於104 年6 月5 日提出之刑事抗告狀第2 頁中已自承,其於5 月21日接獲一名自稱為保二總隊偵一隊員警之來電,並告知將搜索貨櫃乙事(見偵抗卷第3 頁),益徵保二總隊偵一隊曾通知抗告人。抗告人雖辯稱該名自稱為保二總隊員警之男子,對於搜索票號、時間及地點支吾其詞,並威脅抗告人毋須多問,抗告人即以為係詐騙集團云云。然保二總隊偵一隊前於104 年5 月19日業已對址設○○○○○區○○路○段○○○號至○○○○○○○與○○○○○處所進行搜索,扣得上海積木展電磁紀錄光碟7 片與書證1 批,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甲○○亦在現場,此有臺北地院搜索票3 紙、保二總隊偵一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0至29頁)。
⑵抗告人既知悉其涉嫌犯有違反著作權法與背信罪之案件,為保全證據,即可能再次受搜索。縱抗告人無法確認該名男子是否確為保二總隊偵一隊之員警,然可由其目前涉嫌犯有違反著作權法與背信罪觀之,該電話確與抗告人涉案有關,且抗告人亦可致電保二總隊偵一隊確認其真實性與細節。職是,抗告人已受合法通知搜索,對其在場權已受有保障。抗告人雖主張其所接獲保二總隊偵一隊員警之來電未敘明搜索時間與地點,認為詐騙集團所為,故搜索通知不合法云云,即屬無據。
(二)原審合法核發搜索票:
1.核發搜索票之要件:按對於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之搜索,以必要時或有相當理由為要件,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22 條規定自明。質言之,法院所審查者,僅為聲請之合法性,並不涉及搜索之合目的性範疇。此項要件,以經釋明而得以自由證明為已足;至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是否成立犯罪,其持有扣押物之原因及動機如何,扣押物在證據上有無證明力,乃本案實體上應予判斷之問題,並非法院核發搜索票應審查之要件(參照最高法院91年度台抗字第198 號刑事裁定)。準此,本院自應探討原審核發搜索票是否合法。
2.聲請人已釋明搜索之必要性:
⑴抗告人雖主張羅馬競技場為世界知名古蹟,其概念與形象非專屬於任何人之著作權。而積木模型本身,其圖樣設計、零件製作、拼裝技術等全係由抗告人所研發與製造,抗告人應為著作權利人云云。然警察依圓方公司負責人吳昆儒所指述之特定犯罪嫌疑人及犯罪事實,審酌其所提之證據資料,合理懷疑有犯罪嫌疑之存在,據此啟動本案調查程序,進而向原審聲請搜索。準此,因搜索票之核發審查程序,通常具有時間之急迫性,法院所審查者,以經釋明而得以自由證明為已足。
⑵本院審酌吳昆儒於104 年5 月7 日保二總隊偵一隊之詢問筆錄內容,可知抗告人於上海積木展覽之展期係自104 年6 月25 日 開始,相關物件包裝、起運、出關、海運、領關期間及組裝,約需1 個月時間,推估相關模型元件尚在抗告人公司(見原審卷第18頁)。員警於104 年5 月19日搜索時,查看甲○○之手機,知悉存放展品之貨櫃共3 個,並經基隆港貨物櫃集散站貨櫃查詢系統查知,上開貨櫃尚在基隆,艙單號碼均為○○○○,船隻掛號均為○○○○○,船名均為中外運基隆,經查詢船期,得知該船將於104 年5 月24日抵達基隆港(見原審卷第47至49頁)。職是,足認其有急迫性,並已釋明本件有搜索之必要性及相當理由。至扣押物品目錄表案所示之物是否侵害圓方公司之著作權與是否涉有背信罪、抗告人是否構成犯罪,均屬事後實體調查認定之問題,並非法院核發搜索票應審查之要件。
(三)本裁定結論:綜上所述,抗告人已受合法搜索通知,其抗辯稱搜索程序不合法,即無理由。原審認於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區數處,有抗告人涉犯上開罪嫌之重要證物或與之相關證據存在,而有搜索、扣押之必要,審核本件搜索聲請所提出之相關事證及其釋明之理由,認有相當之理由且有必要性,乃核發搜索票准其執行,經核於法尚無違誤。警察嗣後持搜索票進行搜索扣押,其程序即屬合法。準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請求撤銷原裁定暨反還扣押物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