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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9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號

違反著作權法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陳國成陳忠行曾啟謀

上訴人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Disney Enterprises, Inc.)
法定代理人
甲○○○○○(Mary B. Fossier)
上訴人
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 (Warner Bros. Entertainment Inc.)
法定代理人
乙○○○○○(David Kaplan)
上訴人
美商廿世紀福斯影片有限公司 (Twentieth Century Fox Film Corporation )
法定代理人
丙○○○○(Jane Sunderland)
上訴人
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 (Universal City Studios Productions LLLP)
法定代理人
丁○○○○○○○○○(Steve Thomas Kang)
上訴人
美商哥倫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Columbia Pictures Industries, Inc.)
法定代理人
戊○○○○○(Vicki R. Solmon)
上訴人
美商新線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New Line Productions, Inc.)
法定代理人
己○○○○○(Andrew Matthews)
上訴人
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Paramount Pictures Corporation )
法定代理人
庚○○○○○○(Paul D. Springer)
上7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珮瑄律師
被上訴人
全球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辛○○
被上訴人
壬○○
被上訴人
癸○○
被上訴人
子○○
被上訴人
丑○○
被上訴人
寅○○
被上訴人
達霖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卯○○

上列當事人間因違反著作權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附民字第76號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刑事訴訟之規定。但經移送或發回、發交於民事庭後,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定有明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並無移送或發回、發交民事庭之情形,原告提起上訴,自應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又所謂「準用」,係於性質上不相違反之情形,比附援引該規定而適用。次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決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份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或發交原審法院或其他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判決,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因認被上訴人涉有違反著作權法犯行,經訴由檢察官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提起公訴,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事件,嗣原審法院就刑事部分以97年度易字第2978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後,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則以上開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為由,而以97年度重附字第76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駁回其附帶民事訴訟在案。因上訴人對於原法院刑事判決不服,亦一併就原審法院所為上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惟原審刑事判決部分,業經本院以9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1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揆諸首揭條文規定之立法精神,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部分,自應與刑事判決為同一判決,即一併發回原審法院。從而,上訴人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另為適法之裁判。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第369 條第1 項但書、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重附民上字第2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著作權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