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6號
- 上訴人
- 國際威林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慶美
- 送達代收人
- 羅明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簡威珉刑事違反著作權法之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8 月31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354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未於上訴書狀內敘述上訴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7 條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具狀敘述上訴理由,並提出繕本1 份及附屬文件影本,逕送簡威珉。如逾期提出或未提出上訴理由,本院將依同條規定,以判決駁回上訴。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