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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6號

妨害電腦使用等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陳忠行

上訴人
國際威林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慶美
送達代收人
羅明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簡威珉刑事違反著作權法之附帶民訴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8 月31日第一審附帶民訴判決(96年度附民字第354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未於上訴書狀內敘述上訴理由,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7 條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具狀敘述上訴理由,並提出繕本1 份及附屬文件影本,逕送簡威珉。如逾期提出或未提出上訴理由,本院將依同條規定,以判決駁回上訴。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重附民上字第6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電腦使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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