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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99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

違反商標法等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李得灶林欣蓉汪漢卿

原告
日商BRIDR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瀨峰雄
訴訟代理人
陳生全律師
訴訟代理人
高明壯
被告
喬鈦興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柏喬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商標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9年度重附民字第5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標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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