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專上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11 月 25 日
- 當事人黃漢卿、嘉鑫壓鑄工業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上字第37號上 訴 人 黃漢卿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 律師 被上訴人 嘉鑫壓鑄工業有限公司 嘉瑞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嘉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12月6 日下午15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吳羚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