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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上字第37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陳忠行曾啟謀林洲富

上訴人
黃漢卿
訴訟代理人
蔡本勇 律師
被上訴人
嘉鑫壓鑄工業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嘉瑞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嘉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中仁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 年12月6 日下午15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林洲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專上字第37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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