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專訴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6 日
- 當事人東鴻新世紀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64號上 訴 人 東鴻新世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雄東 上 訴 人 東怡紡織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魏麗雲 被 上訴人 瑞士商歐利康赫伯連坦戈瓦特維爾股份有限公司(OERLIKON HEBERLEIN TEMCO WATTWIL AG) 法定代理人 彼特 安德愛格(Peter Anderegg)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張君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