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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專訴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6 日
  • 法官
    何君豪
  • 法定代理人
    王雄東、魏麗雲、安德愛格

  • 上訴人
    東鴻新世紀有限公司法人東怡紡織機械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瑞士商歐利康赫伯連坦戈瓦特維爾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64號上 訴 人 東鴻新世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雄東 上 訴 人 東怡紡織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魏麗雲 被 上訴人 瑞士商歐利康赫伯連坦戈瓦特維爾股份有限公司(OERLIKON HEBERLEIN TEMCO WATTWIL AG) 法定代理人 彼特 安德愛格(Peter Anderegg)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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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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