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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專訴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專利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
    何君豪
  • 法定代理人
    方敏宗

  • 原告
    強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許佑正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89號原 告 強德電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敏宗 訴訟代理人 簡特譽 被 告 許佑正 上列聲請人因專利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退還溢收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溢收之訴訟費用新台幣貳仟玖佰柒拾元。 理 由 一、查本院民國100 年8 月1 日以被告簽訂試作契約書支付之對價日幣705 萬元(日幣對台幣匯率為0.3696)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即系爭2 件專利)價額為新台幣260 萬5680元(計算式:0000000*0.3696=0000000),原告並據此繳納裁判費新台幣2 萬6839元。惟前揭試作契約書係被告獲得技術指導及支援支付之對價,經被告再次核算系爭2 件專利之價值應為日幣624 萬元(詳本院卷第216 頁背面),原告亦同意以此價格作為計算裁判費之標準(詳本院卷第228 頁),據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30 萬6304元(計算式:0000000*0.3696=0000000),原告應繳納之裁判費為新台幣2 萬3869元,計溢收新台幣2970元(計算式:00000-00000=2970),聲請人應自收受本裁定10日後,持本裁定至本院領取退費。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何君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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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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