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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著上再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8 日
  • 法官
    李得灶林欣蓉汪漢卿
  • 法定代理人
    莊朝根

  • 上訴人
    李建盛
  • 被上訴人
    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著上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李建盛 再審被告  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莊朝根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9年5 月20日本院98年度民著上易字第1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0 年2 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7 起日內補正,核該裁定已民國100 年3 月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再審原告逾期迄未遵行。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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