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著上再字第1號
- 再審原告
- 李建盛
- 再審被告
- 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莊朝根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9年5 月20日本院98年度民著上易字第1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0 年2 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7 起日內補正,核該裁定已民國100 年3 月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再審原告逾期迄未遵行。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