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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101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蔡如琪

上訴人
統領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陳楊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發田有限公司、蔡清田即成田企業社、沈宗熙即佳特廚具行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 年度民專訴字第10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依其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專訴字第101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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