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101號
- 上訴人
- 統領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陳楊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發田有限公司、蔡清田即成田企業社、沈宗熙即佳特廚具行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0 年度民專訴字第10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依其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