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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專訴字第64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何君豪

上訴人
東鴻新世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雄東
上訴人
東怡紡織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魏麗雲
被上訴人
瑞士商歐利康赫伯連坦戈瓦特維爾股份有限公司(OERLIKON HEBERLEIN TEMCOWATTWIL AG)
法定代理人
彼特 安德愛格(Peter Anderegg)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法 官 何君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專訴字第64號於民國 101 年 03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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