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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民著上再字第1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李得灶林欣蓉汪漢卿

再審原告
李建盛
再審被告
世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莊朝根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9年5 月20日本院98年度民著上易字第1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0 年2 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7 起日內補正,核該裁定已民國100 年3 月1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再審原告逾期迄未遵行。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並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0年度民著上再字第1號於民國 100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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