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商訴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歐陽漢菁
- 法定代理人葉農
- 原告台灣章光一零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商訴字第35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章光一零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 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趙章光壹零壹育髮堂有限公司、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華科貿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55,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43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歐陽漢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及提出委任狀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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