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著訴字第2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賴建宏
陳生益
林忠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251,5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9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1年度民著訴字第24號
陳生益
林忠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采昌國際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251,50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9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