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著訴字第43號
- 上訴人
- 徐薇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正明
- 上訴人
- 吳美容
- 上訴人
- 劉淑鈴
- 被上訴人
- 龍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憲良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列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