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商訴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東躍發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秀愛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東發貿易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許文昌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等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羅賜萬、羅吳樹子、羅家慧、王裕民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等不服本院101 年度民商訴字第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5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 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