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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商訴字第7號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蔡如琪

上訴人
即原告
東躍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秀愛
上訴人
即原告
東發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許文昌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等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羅賜萬、羅吳樹子、羅家慧、王裕民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等不服本院101 年度民商訴字第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台幣(下同)5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 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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