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1,90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抗字第7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李得灶蔡惠如陳容正

抗告人
瑞士商.歐利康赫伯連坦戈瓦特維爾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彼特 安德愛格(Peter Anderegg)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美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郁仁律師
相對人
東鴻新世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王雄東
相對人
東怡紡織機械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魏麗雲
司(OERLIKON HEBERLEIN TEMCOWATTWIL AG)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略以:抗告人提起本件訴訟,原聲明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於100 年12月23日原審審理中為訴之追加,擴張聲明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13,620,7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惟未就追加之訴部分繳納裁判費,經原審法院於100 年12月23日當庭裁定命抗告人於7 日內補正,然抗告人逾期未補正,其追加之訴難認為合法,因此駁回抗告人於原審追加之訴。

二、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分別於100 年1 月18日及100 年6 月27日繳納裁判費17,335元及32,760元,合計已繳第一審民事訴訟裁判費50,005元。其中32,670元,係鈞院進行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結果,認三個專利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4,950,000 元(165 萬元×3 ),應納裁判費50,005元,扣除已繳17,335元,尚應補繳32,760元。故抗告人於100 年12月23日所為擴張聲明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13,620,700元,於依鈞院所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4,950,000 元內,應屬合法有據。鈞院將抗告人超過1,650,00元所追加之數額全數駁回,於法即有未合。

三、經查,抗告人於100 年12月23日原審審理中為訴之追加,擴張聲明請求相對人連帶給付13,620,7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惟未就追加之訴部分繳納裁判費,經原審法院於100 年12月23日當庭裁定命抗告人於7 日內補繳81,939元,逾期未繳即駁回追加之訴(見原審卷三第139 頁言詞辯論筆錄),然抗告人逾期未補正,亦未於法定期間內對上開裁定提起抗告,是原審對抗告人追加之訴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及補費之裁定已告確定,抗告人對之自不得再予爭執。又抗告人既逾期未補繳追加之訴之裁判費,則原審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規定,駁回其追加之訴,自無不合。抗告人抗告意旨指摘原審命其補繳裁判費之金額不當,全部駁回追加之訴即有未合為由,請求撤銷原裁定,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抗告人於本院101 年度民專上字第10號上訴案件中,已將有爭執之330 萬元部分,列為上訴範圍並繳納上訴費用,經本院審理中,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容正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周小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1年度民專抗字第7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