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5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賴振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彤包裝有限公司、汪輿君、蕭福琦即金福昌香舖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1年度民專訴字第15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彤包裝有限公司、汪輿君、蕭福琦即金福昌香舖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