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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民著訴字第43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林秀圓

上訴人
徐薇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正明
上訴人
吳美容
上訴人
劉淑鈴
被上訴人
龍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憲良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列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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