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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商訴字第48號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蔡如琪

上訴人
即原告
巴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雯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飛比樂有限公司、逗奇國際有限公司、林品妤即品舍寵物精品工作室、陸仙兒即米克斯寵物精品店、陳雨蘭即庠美寵物精品展業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 年度民商訴字第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7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187 元 ,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2  日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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