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62號
- 原告
-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雙慶
- 訴訟代理人
- 楊祺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三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許家華律師
- 被告
- 泰勝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隆壽
- 被告
- 威勝行銷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振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宛甄律師
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謝孟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