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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62號

排除侵害專利權等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蔡如琪

原告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雙慶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蘇三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許家華律師
被告
泰勝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隆壽
被告
威勝行銷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振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宛甄律師

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謝孟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

                法 官 蔡如琪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專訴字第62號於民國 103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專利權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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