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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公訴字第2號

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李維心

上訴人
即被告
酩豐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文強

上列當事人與原告維納瑞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1,730元,惟查本件上訴聲明第1 項為「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而原判決除判決上訴人應給付原告72萬元外,另判決命上訴人連帶負擔費用將原判決登報,此亦屬前開聲明所示之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惟上訴人未繳納此部分之上訴裁判費。又此將判決書登報部分為非財產上訴訟,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4,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2   日

                法 官 李維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公訴字第2號於民國 103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公平交易法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