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商訴字第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4 月 09 日
- 當事人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商訴字第40號上 訴 人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育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培煌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55,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8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書記官 陳彥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