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商訴字第40號
- 上訴人
-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育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培煌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55,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8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2年度民商訴字第4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培煌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455,2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8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