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商訴字第4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巴夫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雯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飛比樂有限公司、逗奇國際有限公司、林品妤即品舍寵物精品工作室、陸仙兒即米克斯寵物精品店、陳雨蘭即庠美寵物精品展業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2 年度民商訴字第4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核其上訴聲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7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187 元 ,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