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莊榮兆
- 即被上訴人
- 被上訴人即
- 上訴人
- 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革非
- 訴訟代理人
- 莊子賢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兩造均對中華民國104 年7 月23日本院102 年度民專上更㈠字第5 號所為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莊榮兆上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莊榮兆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未依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 條之2 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本文、第4 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莊榮兆(下稱上訴人)雖對於民國104 年7 月23日本院102 年度民專上更㈠字第5 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04 年11月9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7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 年11月11日送達上訴人之配偶蔡英美,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三第98 至99 頁),依上開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莊榮兆之上訴為不合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第1 項、第4項及第78條,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