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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4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林靜雯

上訴人
商國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輝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蔡長銘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20,137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0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法 官 林靜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彥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專訴字第4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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