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商國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輝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蔡長銘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20,137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0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輝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蔡長銘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20,137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3,0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