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2年度民專訴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3 年 01 月 09 日
- 當事人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王雙慶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62號原 告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雙慶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律師 蘇三榮律師 許家華律師 被 告 泰勝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隆壽 被 告 威勝行銷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振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宛甄律師 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謝孟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蔡如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