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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訴字第17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4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李維心

上訴人
即原告
香港商慧科訊業有限公司 (Wisers Information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王敦民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潤利艾克曼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詩倩

    何宗宜

主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1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1,7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6   日

                法 官 李維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丘若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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