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民著訴字第44號
- 上訴人
- 威虹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政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美雪等人間因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二項至第八項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 下同)4,690,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295元,上訴聲明第十項為非因財產權上訴,應徵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上訴裁判費75,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