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著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位佳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瑞榮
- 送達代收人
- 劉孟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法正、柳瑜珊及李維峻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財產權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而非財產權部分,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為95,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