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著訴字第40號
- 上訴人
- 黃呈豐
- 被上訴人
- 熊之食餐飲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蕭永瑞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2 項關於財產權訴訟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9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007 元;另非財產權訴訟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共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507元(計算式:75,007+4,500 =79,507)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