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商訴字第10號
- 上訴人
- 樂覺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都同仁堂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邱猛詩、楊耀暉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3年度民商訴字第1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至五項關於請求金錢損害賠償及排除侵害部分,為財產權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100,000元(金錢損害賠償部分為6,800,000 元,排除侵害部分為3,300,00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1,320 元。請求刊登報紙部分,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5,820 元,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