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著上字第18號
- 上訴人
- 仕宇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志成
- 訴訟代理人
- 蔡振修律師
- 被上訴人
-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旭東
- 被上訴人
- 曹志強
- 被上訴人
- 張元富
- 被上訴人
- 宋玉海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景筠律師
牛敬堂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中華民國104年6 月25日本院103 年度民著上訴字第1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牛敬堂律師」,應更正為「牛敬堂」。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