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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著上字第2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陳忠行林洲富熊誦梅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福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慧明
法定代理人
上訴人即附
法定代理人
帶被上訴人 廖伯熙
法定代理人
上訴人即附
法定代理人
帶被上訴人 百年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莊秀石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則鈺律師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上訴人即附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帶被上訴人 海山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巧琳
法定代理人
上訴人即附
法定代理人
帶被上訴人 洪麟鋊
法定代理人
追加被告 林瑞卿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憲生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練台生
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恕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俞晴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鄧啟宏律師
複代理人
朱秀晴律師

陳璿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 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第三及四行、第三項第二行、第四項第二行、第五項第三行中關於日期「102 年」、「103 年」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102 年」、「民國103 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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