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著上字第2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福華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慧明
- 法定代理人
- 上訴人即附
- 法定代理人
- 帶被上訴人 廖伯熙
- 法定代理人
- 上訴人即附
- 法定代理人
- 帶被上訴人 百年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莊秀石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徐則鈺律師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上訴人即附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帶被上訴人 海山豐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巧琳
- 法定代理人
- 上訴人即附
- 法定代理人
- 帶被上訴人 洪麟鋊
- 法定代理人
- 追加被告 林瑞卿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憲生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練台生
- 訴訟代理人
- 羅明通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葉恕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俞晴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佳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鄧啟宏律師
- 複代理人
- 朱秀晴律師
陳璿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 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第三及四行、第三項第二行、第四項第二行、第五項第三行中關於日期「102 年」、「103 年」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102 年」、「民國103 年」。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