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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民著訴字第1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3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歐陽漢菁

上訴人
即原告
位佳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榮
送達代收人
劉孟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法正、柳瑜珊及李維峻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財產權部分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600元,而非財產權部分,其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徵為95,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法 官 歐陽漢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3年度民著訴字第1號於民國 103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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