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商上字第2號
- 上訴人
- 全日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燦陽
- 訴訟代理人
- 黃裕中律師
- 被上訴人
- 台灣愛生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潔琳
- 訴訟代理人
- 詹德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李潔琳為被上訴人台灣愛生雅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其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前段、第177 條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業經本院於105 年4 月7 日宣判,並於同年月18、19日分別送達判決正本予兩造,上訴人並於同年月28日提起第三審上訴。又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裁判送達後之105 年4 月21日變更為李潔琳,有經濟部105 年4 月21日經授商字第10501082480 號函及被上訴人公司之變更登記表可稽,經李潔琳於同年5 月12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