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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營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
    彭洪英
  • 法定代理人
    呂俊麟、陳世彧

  • 原告
    佑順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昱盛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營訴字第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佑順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俊麟 送達代收人 林宏彰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昱盛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陳世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昱盛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世彧二人間因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1 、2 項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上訴聲明第3 、4 項上訴利益為250 萬元,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共計為370 萬,應繳納第二審上訴裁判費56,4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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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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