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營訴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佑順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俊麟
- 送達代收人
- 林宏彰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昱盛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陳世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昱盛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世彧二人間因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1 、2 項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上訴聲明第3 、4 項上訴利益為250 萬元,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共計為370 萬,應繳納第二審上訴裁判費56,4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