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4年度民營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4 日
- 當事人佑順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營訴字第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佑順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俊麟 送達代收人 林宏彰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昱盛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陳世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昱盛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陳世彧二人間因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1 、2 項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0 萬元,上訴聲明第3 、4 項上訴利益為250 萬元,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共計為370 萬,應繳納第二審上訴裁判費56,4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宇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