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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著訴字第53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范智達

上訴人
即被告
驄豪科技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詹文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相台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法 官 范智達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筱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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