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民著訴字第5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驄豪科技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詹文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相台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4年度民著訴字第5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相台間因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