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商訴字第2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梁啟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建鋒間因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零零貳元,逾期不繳,本院得駁回其上訴。
理由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本院即得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