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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商訴字第30號

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智財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陳端宜

上訴人
即被告
中陽鞋業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張阿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美商‧新巴倫斯運動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s,Inc.)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9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7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法 官 陳端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鄭楚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商訴字第30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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