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商訴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03 日
- 法官陳端宜
- 被告中陽鞋業有限公司法人、張阿快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商訴字第3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陽鞋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阿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美商‧新巴倫斯運動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s,Inc.)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9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7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陳端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書記官 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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