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商訴字第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菁英國際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蔣興強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何嘉仁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秦鴻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請求排除侵害等,其訴訟標的價額無法核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新台幣(下同)165萬元定之,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