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營訴字第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章
- 送達代收人
- 莊琪鈴
上列當事人於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訴費用,逾期不繳費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民營訴字第8號
上列當事人於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訴費用,逾期不繳費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