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著訴字第2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賢忠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被告
- 花蓮縣豐濱鄉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劉靜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2 項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