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商訴字第3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中陽鞋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張阿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美商‧新巴倫斯運動公司(New Balance Athletics,Inc.)間請求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6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1,9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7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