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4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正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專利權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 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民專訴字第4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確認專利權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 下同)3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