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救字第1號
- 聲請人
- 000
- 相對人
- 000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人格權爭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人格權爭議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審查表影本以為釋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