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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營訴字第8號

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智財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魏玉英

上訴人
即原告
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章
送達代收人
莊琪鈴

上列當事人於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訴費用,逾期不繳費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

                法 官 魏玉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郁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營訴字第8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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