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營訴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1 日
- 當事人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營訴字第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友荃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章 送達代收人 莊琪鈴 上列當事人於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訴費用,逾期不繳費用,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魏玉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鄭郁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