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05年度民聲上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6 日
- 當事人辛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謝宏亮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聲上字第2號聲 請 人 辛耘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宏亮 代 理 人 陳國樟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財政部關務署、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財政部關務署臺中關、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聯合光纖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徐肇佑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二年度民專訴字第一一八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中華民國一0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五十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 第1 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聲請專利範圍解釋之爭點,依民國103 年11月28日之言詞辯論筆錄所載,原審認為按字面解釋即可,卻又增加「即使在電器連接前或電路斷掉後也具有接收及發射之功能,亦在其範圍內」之範圍,乃與原審所函知之內容不同,即增加系爭專利範圍原未記載之要件,恐擴大其專利範圍解釋。故為確認該庭期之錄音內容與筆錄所載是否相同,維護聲請人法律上利益所必要,爰聲請准予拷貝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2 年度民專訴字第118 號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蔡如琪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張君豪